代表公司之股東將其所有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後,受託人是否得將信託財產出賣予該股東所代表之公司?下面函釋認為有違反公司法第59條禁止規定,其法律行為應屬無效.換言之,直接辦行不通,但可否參照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3點另選公司代表人?該函文並沒有談到,但以相類之事件應為同一處理之觀點來看,小編認為可行.

◆ 104年12月28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47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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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11.04.  府訴二字第1050915980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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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立有公證遺囑,繼承人不依照遺囑,反而全體協議辦理分割繼承的訴願事件,內容如下

臺北市政府 105.10.21.  府訴二字第1050914620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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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屋主對臺北市地政機關所為建物消滅登記事件不服,所以提起訴願,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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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有「受贈人如死亡,贈與之效力消滅,該所有權應歸還與原贈與人所有」之贈與,如受贈人死亡,應如何辦理移轉登記回復給贈與人?

內政部79年8月13日台內地字第8275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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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深處,或許留戀一份情懷;時光流走,或許消失諸多無奈。漫漫人生,我們只如一片雲掠過.得失都在不經意間,回首過往,再痛苦的痛苦、再憂傷憂傷,都將隨著時光的悄悄流轉而消失.

四季在雲起雲落中悄悄流逝,人世在雲卷雲舒中漸漸變化。人生如行雲,看似有,握似無, 來去兩匆匆;世事若觀雲,賞時美,品時甘,苦樂兩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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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連件辦理時,繼承登記可否免計徵登記規費呢?內政部本來以83年6月16日台內地字第8305897號函規定繼承登記免計徵登記規費,但現在內政部以下列函釋重新規定應分別繳納登記規費

104年12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11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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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得胸中雅量,蓄得一生幸福】

每個人,都在爭取一個完滿的人生。然而,世界上沒有絕對完滿的東西。太陽一到中間,馬上就會偏西;月圓,馬上就會月虧。所以,有缺憾才是恆久,不完滿才叫人生。

其實,最好的境界就是花未開全,月未圓。肯低頭,就永遠不會撞門。肯讓步,就永遠不會退步。求缺的人,才有滿足感;惜福的人,才有幸福感。

與人為善,不遺餘力地成就他人,不知不覺也成就了自己。一己是人,眾人是天;謀事在人,成事在天。修得胸中雅量,蓄得一生幸福。

心寬之人,承認自己有弱點,明白他人沒義務向著自己,懂得順應天道。故而不為失敗懊惱,不為失去悲傷,順其自然,隨緣自在。心如荷塘,越寬,眼中污垢越少,幸福越多。北風和南風比武,看誰能把一個人身上大衣吹掉。北風先展開攻勢,猛厲地刮,那人覺得很冷,反而把大衣裹得更緊。南風則徐徐吹動,頓時風和日麗,那人渾身暖和,於是脫掉大衣。良言好比南風,粗語就像北風。

愚者認為做事用粗暴的語言才能成功,而智者以婉轉的語言,就能把事情處理得圓滿。
一帆風順的人生不是完美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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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如解釋函令就行政法規意旨變更見解,但事實(如死亡)發生在函釋變更之前的話,那應該是適用新規定還是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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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1140條等相關規定,並沒有提到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是多少?經內政部詢問法務部之後,結論是 「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係依其固有繼承順序以其固有應繼分繼承被繼承人,而非代位繼承。」,其函文如下

105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050433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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