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報導張姓惡房東在國際訂房網刊登精美廣告,詐騙外國人及以不平等租約坑殺房客的糾紛事件,內政部為避免惡房東、惡房客衍生的租賃糾紛事件發生,今(106)年起已實施「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訂約,若契約條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房客除可主張該條款無效外,最高還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為遏止黑心房東利用各種不平等租約坑殺房客,內政部於今年元旦實施的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而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是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租賃雙方如有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應至少於1個月前通知他方,未通知的一方,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及自簽約日起雙方各執1份契約正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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