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號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但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之權利人與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二點原規定:  二、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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