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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開始,民眾申請的印鑑證明書上面多了「本印鑑證明所記載之印鑑為當事人於戶政事務所留存之印鑑印模,需用者應個案審認當事人確有依相關規定使用本印鑑證明之意思表示。」備註文字,下面內政部函文規定地政機關毋庸因該文字而再要求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喔。其規定如下

內政部105.12.20台內地字第10513102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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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為參考地目等則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整理清冊的話,一張是新臺幣5元,不過該資料性質上是僅供參考,所以是以無底紋及免紙張序號之空白紙張列印,其相關規定如下

內政部105.12.27台內地字第10504451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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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已久的地目等則制度於106年1月1日正式走入歷史囉,所以再來申請土地登記謄本 地價資料謄本及權狀不再顯示地目,假如還有需要申請地目資料的話,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政整合系統產製之地籍整理清冊人工登記簿謄本。其相關規定如下

內政部105.10.27台內地字第1050436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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