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為參考地目等則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整理清冊的話,一張是新臺幣5元,不過該資料性質上是僅供參考,所以是以無底紋及免紙張序號之空白紙張列印,其相關規定如下
◆ 內政部105.12.27台內地字第1050445143號函
主旨:有關民眾為參考地目等則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整理清冊之收費標準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年11月25日北市地登字第10533108000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05年10月27日台內地字第1050436952號函釋,民眾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政整合系統產製之地籍整理清冊,作為原有或歷史地目等則資料之參考。為符合上開提供資料之目的,除該地籍整理清冊之土地標示部外,其餘涉及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之資料均不予提供,又因該等標示部資料僅供參考,其與登記謄本之性質有別,故無須為加強防偽而以有底紋之專用紙張套印。
三、茲為統一作法,自106年1月1日起登記機關提供上開地籍整理清冊之執行方式如下:
(一)地政事務所應於105年12月31日前指定專人負責土地建物地籍整理清冊之核發。
(二)申請人應填具「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並以「一、(五)其他」之申請項目提出申請,地政事務所倘遇有跨所或跨縣市申請者,請以傳真聯繫方式提供。
(三)對外僅提供土地標示部(含原有或歷史地目等則)之地籍整理清冊,以無底紋及免紙張序號之空白紙張列印之。
(四)上開地籍整理清冊之收費標準,比照「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附表所列「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項目之費額,以每張新臺幣5元計收。
四、由於地目等則是沿用日據時期的舊制,惟沿用以來,土地登記及地價謄本的地目記載與目前實際土地使用現況多已不相符,為避免民眾混淆及機關誤用,本部於報奉行政院同意後以上開函釋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故請貴府轉知所屬向民眾委婉說明,並配合澄清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則以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均非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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