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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公司(有限公司,董事僅一人即負責人,另有三名股東),公司所在之地原為負責人所有,今欲由公司向負責人買入該筆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變更,買受人(即公司)是否僅提供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大小章即可?

解答:

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公司代表人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除向公司清償債務外,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並依左列方式另定公司代表人:(一)有限公司僅置董事一人者,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檢附該同意推選之證明文件。(二)有限公司置董事二人以上,並特定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檢附董事之證明文件。(三)一人組成之有限公司,應先依公司法規定增加股東,再由全體股東同意另推選全體股東同意代表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檢附該同意推選之證明文件。(四)股份有限公司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監察人之證明文件。」分別為民法第106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3點所明定。 
另公司法定代理人欲出售自己之不動產予公司,依民法第106條規定顯然違反雙方代理,辦理買賣登記時買受人除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大小章外,應依上開規定檢附推舉之證明文件被推舉人之身分證印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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