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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5年12月30日修正塞席爾共和國(Republic of Seychelles)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公有土地以外之土地權利。 其函文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50448537號令

基於土地法第18條規定平等互惠原則,塞席爾共和國(Republic of Seychelles)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公有土地以外之土地權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504485373號函

主旨:檢送土地法第18條有關塞席爾共和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之解釋令影本及修正「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外交部105年12月14日外條法字第1050044482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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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okomer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