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連件辦理時,繼承登記可否免計徵登記規費呢?內政部本來以83年6月16日台內地字第8305897號函規定繼承登記免計徵登記規費,但現在內政部以下列函釋重新規定應分別繳納登記規費。
◆ 104年12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11426號
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連件辦理時,繼承登記可否免計徵登記規費呢?內政部本來以83年6月16日台內地字第8305897號函規定繼承登記免計徵登記規費,但現在內政部以下列函釋重新規定應分別繳納登記規費。
◆ 104年12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11426號
民法第1138-1140條等相關規定,並沒有提到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是多少?經內政部詢問法務部之後,結論是 「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係依其固有繼承順序以其固有應繼分繼承被繼承人,而非代位繼承。」,其函文如下
◆ 105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0504335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