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繼承登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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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連件辦理時,繼承登記可否免計徵登記規費呢?內政部本來以83年6月16日台內地字第8305897號函規定繼承登記免計徵登記規費,但現在內政部以下列函釋重新規定應分別繳納登記規費

104年12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11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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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如解釋函令就行政法規意旨變更見解,但事實(如死亡)發生在函釋變更之前的話,那應該是適用新規定還是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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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1140條等相關規定,並沒有提到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是多少?經內政部詢問法務部之後,結論是 「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係依其固有繼承順序以其固有應繼分繼承被繼承人,而非代位繼承。」,其函文如下

105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050433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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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原來規定於85年7月2日台內地字第8506814號函,結果用了20年之後,現在法務部改變見解,其函釋如下:

內政部104年9月17日台內地字第10404328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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