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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1140條等相關規定,並沒有提到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是多少?經內政部詢問法務部之後,結論是 「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係依其固有繼承順序以其固有應繼分繼承被繼承人,而非代位繼承。」,其函文如下

105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050433512號

主旨:貴府函為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05年8月30日法律字第10503511540號函辦理,並復貴府105年6月22日府授地籍二字第1050129145號函,隨文檢送上開法務部函影本1份。
二、旨揭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疑義,前經本部以105年7月1日台內地字第1050047741號函詢法務部,案經該部以前揭函復:「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不限於被繼承人之子女,凡是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屬之。是以,繼承開始前,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1條規定,此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係依其固有繼承順序以其固有應繼分繼承被繼承人,而非代位繼承。行政院105年3月31日第3493次院會通過正會銜司法院中之『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第1140條酌作文字修正……明定代位繼承僅於『部分』繼承人死亡時,始有適用,以期明卻,惟於法律修正程序完成前,其尚未發生法律效力。若有具體個案涉訟,仍應依法院裁判認定為準……」本案請依上開法務部意見就個案事實查明後本於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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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okomer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