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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有「受贈人如死亡,贈與之效力消滅,該所有權應歸還與原贈與人所有」之贈與,如受贈人死亡,應如何辦理移轉登記回復給贈與人?

內政部79年8月13日台內地字第827581號函

【要  旨】附有「受贈人如死亡,贈與之效力消滅,該所有權應歸還與原贈與人所有」之贈與,如受贈人死亡,由受贈人之繼承人辦畢繼承登記,再行辦理移轉登記
【內  容】案經函准法務部79年8月7日法律11400號函以:「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本件關於陳林君等人申請辦理台北市蓬萊段○○○地號等8筆土地之預告登記並同時辦理名義變更(歸還)及繼承登記疑義,按土地原所有人陳君等2人於昭和2年(民國16年)3月20日附加『受贈人如死亡,贈與之效力消滅,該所有權應歸還與原贈與人所有』之特約,將土地贈與黃君,並辦妥登記,係屬附終期之贈與,嗣後黃君於民國49年死亡,原贈與人陳君等2人亦分別於民國62年及52年死亡,黃君之繼承人賴陳君等3人同意將該土地返還原贈與人之繼承人陳林君等人,因贈與標的物為土地,贈與契約雖依民法第102條第2項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惟關於其土地登記之辦理程序,仍應依上開民法第758條、第759條規定,由受贈人之繼承人辦畢繼承登記後,即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非辦理名義變更登記。至於有無辦理預告登記之必要,請卓酌。」本部同意上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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