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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

有關內政部9453日內授中辦字第0940725025函示規定:  ...... 除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外,尚涉及原設定權利價值、權利範圍、權利標的及他項權利檔號等變更,應由申請人連件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 這句是何意思呢?

關於抵押權分割登記的相關規定如下

內政部945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025號函

【要  旨】抵押權分割登記之登載方式等相關事宜

【內  容】一、按共同擔保之抵押權,於抵押物拍賣前,就各抵押物應負擔之債權金額予以分割或限定者,謂之分割主義,當事人有此特約者,已使共同抵押權單獨化,為物權內容之變更,自需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始生效力(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下冊《修訂三版》第193頁)。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時適用之。」民法第869條亦有明文,是以,本案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就已辦竣共同擔保之抵押權,申請變更為數個共同擔保抵押權,應屬因債權分割所為之抵押權分割登記,宜以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權利分割」辦理登記。惟查該登記原因用語之意義,目前僅限於共有之用益物權分割時適用,爰增列「權利分割」之意義。

二、另本案申請變更之內容,除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外,尚涉及原設定權利價值、權利範圍、權利標的及他項權利檔號等變更,應由申請人連件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其登載方式如下:

()第一件:登記原因:權利分割,以程式類別「遺漏更正」(主登)登載分割後之新權利內容;登記次序,就新增分割之權利,以同主登記次序加支號方式登錄;至於他項權利檔號,以本件收件字號輸入。另為日後審查之需要,新分割出之抵押權,應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00」註記:「分割自○○年○○字第○○號抵押權(他項權利檔號:○○○○○○○○○○○)」。

()第二件:登記原因:權利內容等變更,以程式類別「變更更正」,依分割後內容修改原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範圍、權利價值及權利標的等資料。

內政部9410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6265號函

【要  旨】抵押權分割登記之登載方式等相關事宜

【內  容】一、為配合現行電子處理作業程式及避免增加代理人代理案件稅賦之負擔,修正辦理抵押權分割登記之收件登記作業如下:

(一)權利分割之內容,涉有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登記者,依本部945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40725025 函示辦理登記。

(二)權利分割之內容,無涉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登記者,申請人得僅以登記原因「權利分割」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其收件登記作業如次:

1.以程式類別「變更更正」(主登),依分割後之內容修改原設定抵押權內容,並於新增他項權利檔號之抵押權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00」註記:「分割自○○年○○字第○○號抵押權(他項權利檔號:○○○○○○○○○○○)」。

2.他項權利檔號,除保留原設定他項權利檔號為其一分割後抵押權之檔號外,其餘分割後之抵押權數量倘少於10個者,僅收一母號,剩餘抵押權則由登記機關以內部收件方式加收子號新增他項權利檔號;但若其餘分割後之抵押權數量多於10個(含10個)以上者,收2個(含2個)以上之母號(例:10個抵押權收二母號;20個抵押權則收三母號,以下類推),剩餘抵押權則由登記機關分別將各該母號以內部收件方式加收子號新增他項權利檔號。

3.登錄收件資料,第一件母號內之筆(棟)數欄請登載申請案之所有筆(棟)數,其餘加收之母號及子號,勿須登載筆(棟)數資料,且代理人欄以登記機關之名義登載之。

二、另分割共同擔保之抵押權,為物權內容之變更,且設定共同擔保之抵押權,債權人得累積多數標的物之交換價值,以確保債權之清償,並得分散抵押物價值減少之危險,是以申辦抵押權分割登記,除應由全體契約當事人訂定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尚應請抵押權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或第41條規定表示同意申辦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之2

以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擔保之抵押權,因擔保債權分割而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應由抵押權人會同抵押人及債務人申請之。

解答:

一、例如:甲向乙借款100萬元,並以A土地設定擔保債權金額100萬元抵押權予乙,嗣後乙因債權分割欲申請分割抵押權為2筆,擔保債權金額各50萬元,則此情形屬於無涉及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登記,申請人得僅以登記原因「權利分割」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

二、另如權利分割內容,除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外,尚有「變更原設定權利價值、權利範圍、權利標的」等情形,則應連件申請「權利分割」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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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okomer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