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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的租屋族群請注意囉!內政部為維護租屋市場秩序,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已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日後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若租賃契約有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本次新公告版本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承租人租賃房屋供作住宅使用時才有新版租約的適用,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營業用,則不適用這次新公告版本。

這次新公告版本重點如下:

不得記載事項:

1.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

2.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

3.出租人因稅制調整支出增加,不得轉嫁或調漲租金給房客

應記載事項,重點如下(共計20項):

1.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

2.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

3.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

4.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通知的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的返還。

5.房屋返還的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的違約金額計算。

6.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等。

為讓社會大眾瞭解並使用新版租約,內政部已訂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宣導及輔導實施計畫」,共同與各地方政府透過多元管道辦理新版契約的宣導及訪視,例如針對大專院校周邊及高密度出租住宅地區(如:科學園區、工業區等)的房東及房客進行宣導及推廣工作,以提升租賃安全,引導租屋市場健全發展。

新版契約書下載網址:http://bit.ly/2jSoRs4

房屋租賃停看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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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okomer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