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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原不屬於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財政部79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790292898號函釋示,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時會扣除該後併之面積,僅以原合併前之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資料來源: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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