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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原來規定於85年7月2日台內地字第8506814號函,結果用了20年之後,現在法務部改變見解,其函釋如下:

內政部104年9月17日台內地字第10404328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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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5年12月30日修正塞席爾共和國(Republic of Seychelles)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公有土地以外之土地權利。 其函文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5044853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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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公司(有限公司,董事僅一人即負責人,另有三名股東),公司所在之地原為負責人所有,今欲由公司向負責人買入該筆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變更,買受人(即公司)是否僅提供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大小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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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

有關內政部9453日內授中辦字第0940725025函示規定:  ...... 除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外,尚涉及原設定權利價值、權利範圍、權利標的及他項權利檔號等變更,應由申請人連件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 這句是何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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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開始,民眾申請的印鑑證明書上面多了「本印鑑證明所記載之印鑑為當事人於戶政事務所留存之印鑑印模,需用者應個案審認當事人確有依相關規定使用本印鑑證明之意思表示。」備註文字,下面內政部函文規定地政機關毋庸因該文字而再要求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喔。其規定如下

內政部105.12.20台內地字第10513102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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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為參考地目等則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整理清冊的話,一張是新臺幣5元,不過該資料性質上是僅供參考,所以是以無底紋及免紙張序號之空白紙張列印,其相關規定如下

內政部105.12.27台內地字第10504451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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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已久的地目等則制度於106年1月1日正式走入歷史囉,所以再來申請土地登記謄本 地價資料謄本及權狀不再顯示地目,假如還有需要申請地目資料的話,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政整合系統產製之地籍整理清冊人工登記簿謄本。其相關規定如下

內政部105.10.27台內地字第1050436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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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等17種契約書、清冊及申請書格式,自106年2月2日生效,請記得更換新格式喔,其公文如下

內政部106117日台內地字第10613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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